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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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犯罪分子,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但是,如果这些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将从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应怎样计算前罪余刑、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这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役的罪犯。
二、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应怎样计算前罪余刑
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三、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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