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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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那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汕尾知名律师网在本文为您介绍。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阶段: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4、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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