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电话号码:0660-3326146
手机号码:18933029986
邮箱地址:1204383989@qq.com
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摘要: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使之不受损害而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一种防卫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且都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异同是什么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番。
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有: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法条上解读,两者有着共同点,但区别也很大。
一、相同点
是两者都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侵害,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才实施的。
二、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实施的对象不同。直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若是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
3、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紧急避险是不得不为之,且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否则避险就没有意义。正当防卫没有此要求。实施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shanw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893302998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