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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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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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做出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温馨提醒,这几种特别情况要记住,不属于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具体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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