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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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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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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怎么写?

  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中写清当事人贩毒数额较小并且犯罪证据不清不能定罪等。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贩毒犯罪立案,其要尽快的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在庭审解决,律师要针对控方的指控做出针对性答辩,从贩毒证据缺失及事实不清提出当事人不构成贩毒罪。

  一、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怎么写?

  不构成贩毒罪辩护词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罗**的证言,然而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2)李**的毒品是否从曾**处购买的:李**称以前购买毒品时钱是交给曾**的,且退货是找曾**的(并且事先谈好退货),否则,无需将涉案的20多克毒品带到曾**的住所处。因为曾**起初是为朱**联系买家,而并非为李**联系,李**不可能为了贩卖而将毒品带过去。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不予认定。

  2、被告人李**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被告人李**的多次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

  (2)被告人李**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

  3、涉案毒品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2011年4月27日晚,被告人被抓获,涉案毒品当场缴获,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任何损害,根据《纪要》之相关精神,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候给予权衡斟酌。

  4、被告人李**为初犯、没有前科。

  李**初中学历、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恳请贵院依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上海市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范某某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贩毒是重罪,一旦当事人被批捕,要尽快的找律师。如果想从不构成贩毒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在辩护词中写清检方提供贩毒证据不全,犯罪事实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当事人认罪悔罪,没有主观犯罪的念头等。法院会根据辩护词的内容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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