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3302-9986

0660-3326146

您所在的位置: 汕尾市刑辩律师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电话号码:0660-3326146

手机号码:18933029986

邮箱地址:1204383989@qq.com

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法律知识

什么时候申请取保候审有利

  导语:取保候审是轻微的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主要有四个阶段,分别是刑事拘留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逮捕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逮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审判阶段。那么,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后,应该在哪一个阶段提出取保候审较为有利呢?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作为最轻微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羁押(关押),而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时间点

  1、刑事拘留阶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天)。

  此时,因犯罪尚在初查阶段,侦查办案机关在刑事拘留阶段将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以便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则可以取保候审。

  因此,刑事拘留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第一有利时间。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最长7个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而且“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此,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加大。

  但不排除办案机关“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后因相关证据的收集,办案机关反而认为可以取保候审,此时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抓住有利机会争取取保候审。

  3、逮捕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1个月半)。

  由于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原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具备了取保候审条件。

  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又一有利时间。

  4、逮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审判阶段(普通程序1个月时间,至迟1个月半时间;“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即2个月半时间)。

  由于案件即将开庭审理,法院为防止开庭审判时刑事被告人传唤不到庭,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难度更大。

  三、取保候审适合哪类人

  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没有涉嫌犯罪的人,如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取保候审适用于尚未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多适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四、九种人可以被取保候审

  具体包括:轻罪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犯;严重疾病;孕期哺乳期;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法定期限不符合继续逮捕;不批捕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的取保候审;可能出境的取保候审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2种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罪犯);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shanw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893302998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