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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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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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醉酒驾驶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意见截然相反,而且不同法院之间也各持一端,两种判决同时存在,更令人无所适从。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是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数的比例有多大以及其危害的大小。尽管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数量未见官方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根据公安部的统计,酒后驾驶是继超速、超载之后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自2009年8月15日至8月30日,全国查获酒后驾车30余万起,由此可见一斑。同时,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与其它违法行为相较后果更严重。据太原市交警支队公布的2009年省城交通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按一般以上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801起,死亡人数227人,平均每8起事件死亡1人,而酒后驾驶51起,死亡22人,平均每2.3起事件死亡1人。
二是社会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应该看到,我国在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时至今日,覆盖全民的、保障充分的体制仍未建立。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特设的社会救助金制度,也未普遍建立。
三是现行交强险的经营状况。据统计,2008年度各保险公司共承保各类机动车6929.2万辆,保费收入计553.4亿元,赔付370.8亿元,赔付率66.4%,经营费用177.3亿元,全年实现利润17.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10.3亿元,投资收益7.3亿元。综上所述,由保险公司给付受害人赔偿金,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不过,这种做法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妥善解决两者的冲突,也为了统一司法实践,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可以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将《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范围扩大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全部损失,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行为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人应负终局责任。此外,为减少诉累,针对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致害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也可申请追加。在判决书主文中也应明确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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