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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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5199611578162
执业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城苑综合楼5楼(城区政府对面)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指定的;一种是根据情况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以下几种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里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告人。
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也缺乏依法保护自己诉讼权利的意识。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具体体现。
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根据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执行了死刑,事后发现了错误也是没法挽回的,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于重刑犯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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