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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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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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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判刑参考: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每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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