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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萌群律师 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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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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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的程序

  导读:我国行政、司法机关等工作,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在受理、侦查经济类犯罪时,也应该如此。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一)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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