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师,执业证号码:14415199611578162,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证,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咨询热线:18933029986, 律师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离婚,调解,仲... 详细>>
律师姓名:程萌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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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共同遗嘱方式,但结合当前社会实践情况,结合民事纠纷的处理,共同遗嘱存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共同遗嘱应有哪些限制?
共同遗嘱应有哪些限制?
1、在主体上,应该限制于法定夫妻之间订立。理由如下: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共同遗嘱的基础。
(2)非夫妻不适用共同遗嘱,理由是:第一,非夫妻但有相互法定继承权的,比如父母和子女之间,按一般生老病死规律,很容易分清先死后死,而且子女和父母的经济状况没有象夫妻联系那么紧密,因此共同遗嘱没有实际意义。第二,非夫妻无相互法定继承权,但有共同财产,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交换的利益驱动或者说遗嘱针对是纯利益的付出而不求回报,共同遗嘱对他们没有实际意义。
2、在内容上,生存方的撤回权行使受限制。共同遗嘱在一方先死的情况下,根据遗嘱自由和当事人自治原则,必须遵循生存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先死方的遗嘱和死亡方亦不得限制生存方变更或撤销遗嘱的理念,因此生存方可以行使撤回权,仅得在拒绝受领共同遗嘱之利益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共同遗嘱全部的效力可能因生存方的撤回而无法全部实现。
3、在时间上,应当限定于夫妻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即其必须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被撤销或无效的婚姻关系将直接导致共同遗嘱的无效。
共同遗嘱有哪些特征?
1、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一般认为,遗嘱是一种处分自己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同于契约等合意行为,但共同遗嘱却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合意的结果。在民法理论上,一般将这种法律行为称为共同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存在着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共同的,由他们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共同的。[1]亦即“两个以上的有着同一内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
2、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当共同遗嘱属于相互遗嘱和相关联遗嘱时,其内容则具有相互制约性和关联性,遗嘱人之一处分遗嘱所涉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应受他方意思的制约;
(2)当共同遗嘱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其内容构成一个单一的完整共同体,不可分割;
(3)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可以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一方变更、撤销遗嘱之内容或对财产进行处分,应告知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后,生存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或进行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财产处分。
3、共同遗嘱在表现形式上较为单一。
无论是自书或公证的遗嘱,一般都表现为书面的证书或文件,与单个遗嘱形式的多样性有明显区别。
4、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大多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
共同遗嘱人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而长期共同生产、生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形成未经实际分割的共有财产关系,不仅为订立共同遗嘱提供了现实的便利,也是其通过共同遗嘱行使共有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5、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有一定特殊性。
一般遗嘱由遗嘱人单方作出,所以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开始生效。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其死亡时间先后不同,同时死亡的为数不多,从而遗嘱生效时间不能与一般遗嘱一样认定。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也就应发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则不能发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共同遗嘱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对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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