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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未成年人街头斗殴如何解决

  我们都知道,很多人都有过叛逆期,由于发育承租不成熟,难免会犯错。他们通常有自己的个性,做事情冲动且往往不计后果,像这些一时之气造成的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接下来阅读下文了解更多。

  案情回顾:

  小陈(化名)是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姑娘,就读于某职业学校的酒店管理专业。2014年暑假,小陈经人介绍在富阳某酒店实习,准备毕业后正式就职。实习期间,小陈认识了小章(化名)和小董(化名)两个好姐妹,三人经常在下班后一起玩乐,感情非常好。

  某一天,小章告诉小陈,自己被人欺负了,她男朋友打算要为她讨回公道,约好晚上在大浦闸与对方谈判,小章叫小陈一起过去壮壮胆。小陈听到自己的好姐妹被欺负,很是气愤,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当天晚上,到了约定的地点,小陈发现对方有几个人是认识的,就劝双方好好解决不要动武。但在谈判过程中,不知道是谁先动了手,场面一下子没有办法控制,两帮人马大打出手。

  事后,有人被打成重伤,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依法逮捕。经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小陈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但依旧因持械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

  关于“未成年”这个概念,大家都不陌生。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未成年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同样的“未成年”概念,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规定的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通常十六周岁即为罪与非罪的分界线,这也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发生。

  同时刑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法条所指的“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必须。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同等情况下考虑其刑罚时,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有更加具体的体现,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这是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而给予的保护。

  本案的发生,仅仅是因为几个年轻人的口角激化而发生。每个年轻人都有自己的个性,谁都不服谁,谁让自己不舒服,就让别人不舒服,在这种偏激的思想下,约定斗殴、拉帮结伙的行为,最终导致谁都不想看到的局面。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许都没有料到也没有去预想他们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仅凭一时之气而行动,造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咽。

  陈某这样一个花季少女,本来可以期待在实习结束后开始认真工作,稳步迈入社会,结果却在关键时刻被社会绊了一跤,只能在监狱中度过近两年的时光,并且在自己的履历中添上了不光彩的一笔,而这一切仅仅因为一时的朋友义气。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司法界一直在关注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的特征,不仅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年群体犯罪,更出现了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作案。

  同时犯罪类型多样化、重型化,犯罪者多为只接受了较低的文 化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身性格特征、家庭因素、学校教育的忽视、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特别是在如今这个信息庞杂、通讯便捷的信息化时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虚荣主义等不良风气容易侵蚀未成年人思想,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受好奇心的驱使,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律师认为,学校应试化的教育体制和社会的信仰缺失,要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如何将诚实、理性、责任的高贵品格传承给下一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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